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鄭姓服飾店員,先前兩度把手機放在地板上,藉以偷拍蕭姓女同事裙底風光,沒想到第3次沒關補光燈,當場被蕭女活逮;鄭男應訊時坦承犯行,但雙方並未達成和解,台北地院遂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鄭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10月10日到11日間,身材姣好的蕭姓女店員,穿著短裙在店內整貨,鄭男三度開啟手機錄影功能,先將手機放到地板上,再用腳挪到蕭女裙底偷拍;孰料,鄭男第3次進行偷拍時,手機開啟自動補光功能,遭蕭女當場活逮;事後鄭男傳訊向對方道歉,但蕭女並未接受,仍堅持報警處理,檢方偵結後起訴鄭男。
▲鄭姓服飾店員偷拍女店員裙底風光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鄭男應訊時坦承犯行,並表示偷拍影片早已刪除;法官認為,鄭男侵害他人隱私,考量他有意賠償,但雙方對其條件有落差,最後未能達成和解,因此判鄭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