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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產拿掉子宮!夫竟外遇2女生3子 正宮隱忍50年提告了

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年屆8旬的呂姓傳產老董,早年見妻子難產拿掉子宮,以膝下無子為藉口,與小三、小四通姦,更將翁姓小四所生的2個兒子帶回家,並以「大媽」來稱呼妻子,正宮隱忍了50年後決定向丈夫與翁姓小四提告,獲判50萬元定讞。

正宮主張,自己婚後生下1女,生第二胎時因難產,不得已拿掉子宮,此後無法再生育,丈夫竟以她無法生育、膝下無兒子為藉口,在1975年先與小三通姦生下1子、同時又與翁姓小四通姦,並生下2個兒子,此後,丈夫與小四出雙入對毫不避諱,逢年過節時更會邀約小四與2個私生子一起吃飯過節。

正宮控訴,自己從未同意或寬恕2人交往生子與10多年來的親密互動,全因丈夫個性強勢且大男人主義,要求她配合一同與小四一家出遊合照、互動,她只能被動聽從隱忍,為考量家庭破碎對女兒不利,才會隱忍多年,如今提告向2人求償2百萬元。

呂男則主張,自己是家族長孫,50年前傳宗接代的觀念仍十分濃厚,受長輩巨大壓力下,不得已才與翁姓小四交往,也立即向正宮坦承,並顧念她的感受,一直與正宮共同生活,鮮少與小四相處,更未留宿在她家,呂男更強調。

呂男強調,自己是在正宮同意下,才與小四生下2個兒子,多年來翁女都稱正宮為「大姊」、2個私生子也經常前來探視,並稱正宮為「大媽」,正宮也視2子為兒子,經常一同吃飯過節出遊,更曾當過其中一個兒子的主婚人,逗弄過孫兒,彼此和樂並無嫌隙。

呂男強調,他與翁姓小四生子及互動早在10多年前就已發生,即便正宮認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早已超過時效,因此請求法官駁回正宮的請求。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勘驗相關事證後,不予採信呂男與翁女說詞,判2人應賠償正宮50萬元,事後雙方均提出上訴,但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事後正宮又再度指控,負責照顧呂男的廖姓女看護,時常在住處留宿,已侵犯到她的配偶權,因此再度向丈夫與廖女提告,向2人求償65萬元慰撫金。

2人挨告後喊冤表示,呂男因患有多項疾病、行動不便,廖女受到兒子的聘僱,才會前來住處24小時照顧呂男,也因此才會偶爾寄宿在住處,並未侵犯她的配偶權。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儘管廖女曾與呂男共乘電梯,但2人並無特別親密的舉動,不能因為廖女寄宿呂男住處,就認為2人侵犯配偶權,因此判正宮敗訴。可上訴。

▲呂男與翁姓小四生下2名私生子,正宮隱忍多年後提告。(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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