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沛儀/台北報導
大法官16日做出釋字第805號解釋,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2年內應修正少事法,完成修法前,除特殊事由,應傳喚被害人到庭。
本號解釋起於3名少年因散布一名少女的私密照,被依妨害風化罪移送少年法庭,然而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時,沒有聽取被害少女意見,在調查後就直接裁定其中兩人訓誡保護處分,而另一名少年則因情節輕微,決定裁定「不付審理」。對此,少女父親相當不滿,質疑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陳述權,聲請釋憲。
▲少事法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已部分違憲。(圖/中央社)
少事法於1962年立法之初,已明文保障少年行為的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程序地位與權利。至今,少事法仍明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少年法院所為裁定可以提起抗告,也可以聲請重新審理。由此可知,少事法自始就賦予少年行為的被害人,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上,享有獨立的程序地位與權利。
大法官認為,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只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或調查官,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及少年的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卻未納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此一來,不僅無法以被害人的觀點提供法院就少年行為進行認定與評價的參考,也無法從被害人角度協助法院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修法機關司法院指出,少年司法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與權益保障機制,同時涉及少年基本權利的保障,相較於一般刑事訴訟而言,需要進行更多面向的思考,未來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審慎研議修正少事法,以期合理維護被害人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