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苗栗報導
台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大媽」蘇姓婦人,幾乎被各大宮廟列為不受歡迎的人物之一。去年6月她跑到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拱天宮,大鬧廟方,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她甚推倒女警,造成女警受傷,雖蘇大媽被苗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不過,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罪嫌不足,判她無罪。
▲蘇大媽大鬧拱天宮,遭廟方列為拒絕往來人物。(圖/翻攝自台南爆料公社)
蘇大媽於去年6月6日晚間9點許,在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拱天宮香客大樓外,因廟方拒絕其入住香客大樓而與現場民眾發生口角衝突,警方獲報到場,為查證蘇大媽真實姓名年籍,但被她拒絕,警察要將她帶上警車帶回派出所,但蘇大媽竟出手推倒女警導致女警員右側手部挫傷,警方認蘇婦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將她移送檢方偵辦,檢方偵結依法起訴。
▲蘇大媽大鬧拱天宮,警察到場處理蘇大媽推倒女警,法官審理後認為罪證不足判無罪。(圖/翻攝自台南爆料公社)
不過,讓蘇大媽逃脫成功的關鍵曝光!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等相關人、事證,認為蘇婦與現場民眾僅有言語爭執,且雙方未攜帶任何器械,難認蘇婦已對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具體危害。
另外,法官調查,蘇大媽於警員帶上警車的過程中,曾一度表明欲出示身分證;該警員在前一晚,就因民眾報案警察到場處理時,已向蘇大媽抄登資料,難認本件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之「顯然無法查證身分」之要件,不得將被告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且勘驗警方密錄器,應是單純的推擠行為,並無其他積極攻擊警員的動作,難認蘇婦所為已達符合刑法第135條第1項「強暴」的要件。
法官認為,蘇婦涉有上開妨害公務犯行之證據,經調查結果,客觀上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因認不能證明蘇婦犯罪,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