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蕭宥宸報導
有些公司擔心人才或技術外流,會在員工到職時簽訂合約,要求員工在職期間不可以兼職,或離職後不能到同業上班。日前就有一名女網友發文求助,說他朋友才在二手車行工作1個半月,想離職卻被老闆要求簽署切結書,朋友覺得不合理不想簽,卻被老闆扣留在公司。貼文引起熱議,網友們也紛紛指責車行老闆。
▲求職就業時,雇傭雙方都會簽訂合約保障權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女網友在昨(17)晚在臉書「爆料公社」發文指出,她有位朋友在1家二手車行工作才1個半月,朋友覺得這份工作不適合他,於是就在昨日提出離職,車行老闆也同意讓他當天就離職,但前提是必須簽署「自願離職切結書」,切結書中列出3條規範,也就是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讓友人覺得很不合理就不想簽。
▲車行老闆要求原PO友人簽署「競業條款」。(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原PO接著描述,車行的老闆夫婦見狀,就限制朋友的人身自由「他扣在公司」不讓他離開,老闆還放話說已經報警處理,強逼朋友簽「不平等條約」。事發突然,讓原PO不知所措,發文求助「有人有辦法可以救救他嗎」。
▲友人遭遇緊急事件,讓原PO不知所措。(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貼文一出,網友紛紛留言,「勞工局非常保護勞工,別讓辛苦的勞工,被老闆給矇騙」、「當老闆還不好好去讀一下勞基法」、「這不像賣車的,比較像賣扯鈴的」、「這種正常是到職時候簽」;也有網友指出,老闆的行為已經觸法,「公司(觸犯)強制罪」、「不讓走就報警告強制罪」、「扣在公司?這是非法禁錮了」、「扣人還報警?剛好妨礙自由囉」。
但也有網友幫忙解釋,「競業條款如果沒有補償,是屬於無效的」、、「競業禁止須原公司提出一定補償」、「競業條款沒有給相對的補償否則無效」、「競業條款老闆要給薪才成立」、「競業條款,原雇主要給錢的」。
競業禁止條款通常規定:員工離職的一定時間內,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前僱主之權益。但《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對於員工因為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到的損失,必須提供合理補償,且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