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一名女子的父親兩年前過世,喪禮上卻出現一名陌生的男子,原來是她父親之前另一段婚姻的兒子,她共有兩位同父異母的哥哥,這兩位哥哥原本被親戚收養,成年後終止收養。可是終止收養這件事並未通知女子的父親,結果父親過世,這兩位哥哥因已回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所以可和這位女子共同繼承上億元遺產,讓她非常不能接受。
▲劉韋德律師自費百萬研發2款App,提供民眾學習預立遺囑等法律知識與準備相關文件。(圖/CTWANT提供)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僅109年法院辦理民眾的收養案件就有近2千件,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既然可成立收養,當然就可以終止收養,而終止收養後,出養子女恢復和本生父母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及姓氏,應該也是天經地義(民法1083條1項)。
但劉韋德律師指出,此事件最大爭議點,並不在終止收養後養子女是否可以恢復和本生父母間的法律關係,而在於我國對收養和終止收養的程序存在很大的不同。
依據《民法》,在收養時雙方除了書面外,還必須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審理時會審酌收養動機、收養目的、本生父母與收養家庭的經濟社會地位等各方面,程序相當嚴謹。
但雙方要合意終止收養時,除非養子女仍為未成年人,才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否則雙方只要一張簡單的終止書面協議書就可以合意終止收養,甚至連戶政登記都不必辦理就有效力(《民法1080條2項》)。
由於終止收養的程序甚為簡單,但終止收養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當然回復,尤其是對於繼承權和繼承比例也會產生變化,倘若連本生父母也不知道被收養的子女已回復和他們的親子關係時,確實對於相關人的權益保護有所不周全,也對本生父母身後遺產安排的自主權有所影響。
因此建議立法機關,可以將合意終止收養改為登記要式主義,並且在登記時能通知本生父母,應該會是比較好的一種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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