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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效應 中國規定對境外提供數據須先送審

鑑於滴滴出行赴美上市引發數據外流疑慮,中國網管當局今天公布向境外提供數據須先向官方申請「安全評估」的5種情形,其中包括掌握100萬人或累計提供10萬人以上訊息者。

▲中國網信辦29日發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已被中國網路業界戲稱為「滴滴條款」。(圖/中央社)

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9日在官網發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列出5種須先申請「安全評估」的情形,規定評估結果有效期為2年。

這項「辦法」已被中國網路業界戲稱為「滴滴條款」。

「辦法」明定,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須申請評估情形包括:一、關鍵訊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蒐集和產生的個人訊息和重要數據;二、出境數據中包含重要數據;三、處理個人訊息達到100萬人的個人訊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

四、累計向境外提供超過10萬人以上個人訊息、或者1萬人以上敏感個人訊息;五、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

「辦法」規定,符合上述5種情形者,須透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中國國家網信辦在「辦法」中強調,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堅持「事前評估」和「持續監督」相結合、「風險自評估」與「安全評估」相結合,防範數據出境安全風險,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辦法」提到,數據處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數據前,應事先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重點評估項目包括:數據出境及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目的、範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以及出境數據的數量、範圍、種類、敏感程度,數據出境,「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個人或者組織合法權益帶來的風險」。

「辦法」規定,數據出境評估結果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環境發生變化等,數據處理者應重新申報評估。違反規定者,將依中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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