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桃園鄧姓員警2006年被查出收賄包庇應召站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3罪,陸續遭判刑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2011年6月底裁定應服刑3年3個月定讞,但檢方傳喚鄧發監執行時他沒有到,直到今年9月底通緝到案;因部分行刑權已經超越時效,高院日前裁定,他總計應執行1年4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記者陳弋攝影)
桃園縣(現改制桃園市)警察局2007年召開「靖紀專案」記者會,舉發同安派出所鄧姓員警向色情應召照索賄,包庇應召站免於查緝,檢警著手偵辦,另查出鄧男在監聽過程中發現一顆子彈,私藏在友人家中保管。
鄧姓員警被依照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持有子彈等3罪判刑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2011年6月裁定執行3年3個月定讞,但應發監時鄧男不見蹤影,逃匿近10年在今年9月底通緝到案。
鄧男以書面表示,家中有70歲以上父母及未滿12歲子女,請求從輕量刑。高等法院審酌鄧男持有子彈一罪及收賄罪的行刑全都是7年,時效已經消滅,針對還沒超過行刑權時效的收賄2罪部分,日前裁定應執行1年4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