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宜蘭報導
宜蘭林姓男子去年在工地飲酒後騎車上路,卻在羅東鎮一處路口與轎車發生車禍,林男當場昏迷送醫,醫院進行抽血檢測,發現他的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4毫克,警方將他依《公共危險罪》送辦遭檢方起訴,但日前判決出爐,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醫院提供的「急診生化儀器」檢測數據僅能作為醫療參考,且極易有偽陽性反應發生,因此判林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許,林男在工地飲酒後,下午2時許騎車機車上路,半個小時後行經羅東鎮新群一路與富農路三段路口時與轎車發生車禍,林男當場受傷昏迷被送往醫院救治,當天下午3時24分許,醫院抽血檢測,發現其血液酒精濃度為207.7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1.04毫克,檢方認為林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將他起訴。
▲宜蘭林姓男子飲酒後發生車禍,酒測值高達1.04毫克,法官最後判他無罪。(示意圖/資料畫面)
出庭時,林男供稱「我工作前才喝酒,不可能酒測值那麼高,我騎車前真的沒有喝酒,而且抽血離喝酒時間已經過5、6小時」等語。
法官認為,林男的酒測值雖為1.04毫克,但一般醫院急診生化儀器偵測原理多為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含化學呈色法等),極易有偽陽性反應發生,容易因採檢時是否使用正確檢體收集管、檢體個別特性(如檢體是否溶血、乳酸含量)、急救輸液等因素困擾,因此生化酵素分析法只是初步篩驗實驗,檢驗結果僅能供醫療參考。
若生化酵素分析結果為陽性反應時,須再以一般刑事鑑識實驗室所使用、準確性高且干擾少、具有法庭證據能力的「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進行確認,才能作為呈堂證供。另外,醫院也曾函覆法院,表示林男抽血檢體因超過保存期限,已被醫院銷毀,並無進行頂空氣相層析儀複驗,所以法官認為酒測值1.04的數據難以認定林男酒駕。
法官也指出,依醫學文獻研判,酒測值每公升達1.0毫克者,有步態不穩、噁心想吐、精神混惑不清晰之現象;另外研究也發現,飲酒後,27至78分鐘(平均約52分鐘),酒精經吸收階段在人體內達最大值後就開始消退,而我國國人呼氣酒精消退率為每小時每公升0.062至0.098毫克,平均值為每小時每公升0.08毫克等情。
若林男酒測值達每公升1.04毫克,騎車上路時,其身體狀態應呈現步態不穩、噁心想吐、精神混惑不清晰等情形,應嚴重影響駕駛行為,但該車禍發生後,並無任何事證證明林男有何特殊異常處,或因酒精影響造成判斷、控制力降低,才導致車禍發生。
法官綜合上述理由,認為雖然醫院的檢測報告推論合理,但沒有明確證據直指林男「酒駕」,因此判林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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