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房客輕生怎麼辦?高雄王姓男子2020年5月間,將名下的一間房子出租給黃女,沒想到黃女不久後在屋內輕生,王男的房子瞬間變成凶宅,因此向黃女的母親提告求償200萬元,案經橋頭地檢署審理後,認定黃女母親不是租約上的保證人,而且該房在出事後的一個月後又以原價1.6萬元出租給另名房客,並無減損價差,因此判王男敗訴。
▲房客輕生,房東求償卻遭到法院判決敗訴。(示意圖/pixbay)
判決指出,黃女經營美容工作室,並未結婚,2020年5月間以每個月1.6萬元的租金,向王姓屋主承租台南市的公寓,租期簽約一年,但黃女卻在2021年1月間輕生,黃女的母親辦完後事後,成為法定繼承人,但王男認為黃女輕生導致名下房產成為凶宅,且既有價值為500萬元,認定黃女的輕生導致房屋價值貶損4成,約200萬元,因此向黃女母親求償。
黃女的母親庭訊時指出,她原先並不贊成女兒租屋,因此並未簽名成為連帶保證人,直到半年後女兒身心出現異狀,進而了結自己生命,但房屋本身並無受到物理性破化或損壞的情況發生。
法官也發現,黃女在1月份輕生後,隔一個月又以原價出租給新的房客,再加上案發後並無託售紀錄,價格上並沒有發生實際貶損,侵權行為應屬於填補損害,並非讓人求利,因此判處王男敗訴,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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