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台南報導
40多歲的黃姓男子今年5月清晨行經台南市南區中華南路附近的自助洗車場,見陳姓女子獨自洗車,竟心生歹念持瑞士刀行搶,得手5千元後逃逸,警方循線逮人,發現黃男假釋未滿1年,且這是他第三度犯強盜案,黃男向法官求情是為了孩子的奶粉錢才行搶,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累犯加重其刑,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台南地院審理,判處黃男10年有期徒刑。(圖/記者游承霖攝影)
判決書指出,黃男因軍法逃亡、竊盜、槍炮及強盜等案件判刑確定,此次犯案是他第3次犯強盜案件,前兩次先後被判處12年2月、13年徒刑,去年4月,黃男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6月時才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據了解,假釋期間,黃男帶著妻小搬到台南東區的租屋處居住,但經濟狀況不穩定,案發當日清晨4點50分,黃男駕車經過南區中華南路附近的自助洗車場時,發現陳姓女子獨自洗車,竟心生歹念,拿出隨身攜帶的瑞士刀,關閉洗車場的電源,趁陳女不備時持刀要脅她交出財物。
黃男更出言恐嚇:「我會殺了你喔!」將陳女壓制在後車門處,但陳女極力抵抗,兩人發生扭打,黃男見狀將陳女拖到前車門處,趁機取走前座的皮夾後逃逸,警方獲報後以車追人,4小時內在租屋處逮到黃男。
黃男供稱是為了籌1歲孩子的奶粉錢,走投無路才鋌而走險,到案後妻子也帶著稚子前往探視,但法院審理時認為,即使更生人求職困難,不得不以犯罪手段籌措錢財養家活口,但黃男卻選擇最殘暴、最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強盜行為獲取不法利益,不論黃男陳述動機是否真實,都不足以作為從輕量刑的合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