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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再有小玉「深偽」換臉 法務部公布修法5大重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百萬網紅「小玉」利用Deepfake技術,將藝人、政治人物等「換臉」到AV女優身上,引爆輿論對於深偽技術被利用做犯罪工具的討論。對此,法務部17日公布近日完成的刑法修正草案,提出5大重點,強化打擊侵害私密犯罪。

▲小玉利用「深偽」技術,將名人臉孔換到AV女優身上。(圖/資料畫面)

法務部強調,以深偽技術進行犯罪,將動搖人與人之間互信基礎,甚至對社會安定、國家安全產生深遠危害,衝擊民主制度與人性尊嚴。因此自3月起,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犯罪態樣、法制規範,廣泛徵詢各界修法意見,充分討論,完成研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7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至於修正草案內容共分5大重點,包括「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最重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若有散布,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另還有「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增列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之處罰規定,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部分,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於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修正刑法第28章章名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以彰顯性隱私的保護。最後是「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於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362條之1修正草案。

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本罪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影音之基本犯罪類型,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於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玉換臉賣謎片遭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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