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黎冠志/台北報導
立法院朝野黨團日前3度針對跟騷法草案進行協商,但對於跟騷行為定義是否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仍無法達成共識;立法院長游錫堃宣布相關條文繼續保留,立法院會今(19日)處理跟騷法草案,表決保留條文。最終該法案三讀過關!其中規定跟騷行為樣態、事先防範措施、事後處罰行為人的罰則等3大重點,明定跟騷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行為都被列入,最重刑責可關5年。
▲恐怖情人退散!「跟騷法」三讀,8類行為最重關5年(資料圖)
《跟騷法》力拼在今三讀、年底通過。立法院長游錫堃日前召開黨團朝野協商,但在「定義與性或性別有關」、「書面告誡與保護令」等條文,各方意見未達共識,民間團體也質疑草案內容未考量受害者處境。不過最後該法案在立院表決過關。
該法也列出8大類跟蹤騷擾的樣態,包含監視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利用網際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以及對特定人寄送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向特定人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未經同意訂購物品或服務等均入列。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其他保護措施,如經告誡後2年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且若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的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
該法明定,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時間每次不得超過2年,且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罰則部分,《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跟蹤騷擾是告訴乃論罪,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