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電副總指跨國合作解決核廢料是國際做法,加上台美有簽訂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但台灣的核廢料處理卻因政治因素動彈不得。原能會表示,國際間無跨國處置核廢料的實例,美方也沒有接收外國核廢料的前例。
▲原能會表示,國際間無跨國處置核廢料的實例,美方也沒有接收外國核廢料的前例。圖為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資料照)
媒體報導,中華核能學會昨天召開「用過核燃料處理論壇」,前台電副總經理、核能科技協進會董事長陳布燦表示,跨國合作解決核廢料是國際做法,加上台美有簽訂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但台灣的核廢料處理卻因為政治因素動彈不得。
對此,原能會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國際間雖曾有區域合作共同處置核廢料倡議,但因沒有國家願意擔任主辦國而沒有任何實質進展,美國過往也沒有協助其他國家在美國進行處置核廢料的實例,因此報導所指並非事實。
原能會指出,「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是美方依據美國原子能法第123條與台灣簽訂的「123協定」,針對核廢料處理部分,「123協定」並未排除將核廢料再移轉至美國貯存的作法,但此舉須經過台美雙方同意;而美國用過核燃料處置計畫(Yucca Mountain Project)已遭到擱置,實質上也無法接受國外用過的核子燃料。
原能會表示,過往台美就曾討論用過核燃料處置的技術議題,但雙方皆認為,用過核燃料區域合作處置不具可行性,不過仍會就處置技術及經驗,深化交流合作。
針對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方案,原能會指出,國際間用過核燃料再處理商業服務,所需費用高昂,以台電過往推動的核一、二廠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案推估,若國內所有用過核燃料皆採再處理,需耗費約需新台幣2665億元。
原能會進一步說,此費用還不包括再處理後,產生高放射性廢棄物的貯存與處置費用,台灣核能後端基金恐須倍增,才足以支應。另外,國際間對於再處理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都需回運及貯存,代表不能免除最終處置的需求、以及面臨選址的困境。原能會認為,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方案並無法真正解決核廢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