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於2016年起至2019年間,認定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禁止國民黨處分高達156億餘元資產。另又認定,位於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上的大孝大樓,是國民黨的不當黨產,追徵7.8億餘元。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5日判決2案皆敗訴。北高行公布判決理由,認定原處分均無違誤,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認為,國民黨對中投、欣裕台有實質控制權,黨產會的處分並無違誤。(資料照/翻攝畫面)
中投、欣裕台公司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部分。法官認為,按黨產條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該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國民黨持有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2公司即為國民黨1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董監事均由國民黨指派,且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綜理公司業務之執行。
則國民黨既得單獨指派中投、欣裕台董監事,當然具有對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實質控制力,並不因是否指派專業學者或專家來治理公司,而有所不同。
另國民黨既然為2公司唯一股東,要以何種方式管理、經營,亦有自主決定權。其於2007年、2010年間選擇以將股權辦理信託予受託人管理方式經營管理中投、欣裕台,顯見其確有實質控制2公司的權限。
又依據國民黨中央行政管理委員會函文,可見國民黨確實有指派或改派中投及欣裕台股權之受託人,及董事或監察人等事實。況於原處分作成前,信託契約業已屆期而未再延展,信託財產亦均回歸國民黨名下,因此國民黨主張黨產會未就事實取證調查,原處分違法的說法,難以採信。
大孝大樓是否為不當黨產部分。法官認為,國民黨取得該大樓的過程,為藉當時身為中央政府與台北市政府執政黨的政治優勢地位,使國宅處改變政策,排除其他需用單位,將大樓整棟標售,再借用民眾服務總社名義投標取得。
既與行為時國民住宅條例意旨及施行細則規定不符,違反當時法令,且係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取得財產而累積成政黨財產,違反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政黨政治及政黨機會平等之要求,該當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所定要件,黨產會認定該大樓為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自無不合。
且國民黨於2002年7月26日,將大樓以13億元售予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年8月21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光華公司再於2004年9月23日以14億5千萬元轉售予瑞昇第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0月13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無法返還。黨產會因此依規定,就國民黨其他財產追徵價額7.8億餘元,亦無違誤,因此判決國民黨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