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市長賴清德為抗議議長賄選黑金案,自1月6日起拒絕列席議會,卻遭到監察院彈劾,並移送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今(30)日決議,認為賴清德違反地方制度法,不但未盡到法定列席義務,且拒列席議會理由不正當,最終以申誡之懲戒處分。
▲賴清德拒進議會遭公懲會處分。
賴清德為抵制黑金,長達234日未進議會,監察院以違反地方制度法為由彈劾,痛批賴清德首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進議會惡例,並將之移送至公懲會。公懲會認為,賴清德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49條規定,未做到法定列席議會義務,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議會前揭所述之臨時會,決予以申誡之懲戒處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完整新聞稿:http://tpp.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205702
▲公懲會決議給予賴清德申誡處分。(圖/翻攝自公懲會官網)
https://www.facebook.com/set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