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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同居伴侶暴力定義不明 立委促準用刑事程序

立法院公義社會及勞動政策促進會今(10)日舉行伴侶關係保護制度研討會,與會立委指出,現行家暴防治法中「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未有明確定義,恐造成錯誤通報,呼籲應改準用刑事程序,打造暴力零容忍的性別關係。

▲未同居伴侶暴力的定義不明,立委呼籲改準用刑事程序。(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立法院公義社會及勞動政策促進會今日舉行「伴侶關係保護制度完善,恐怖情人納入家暴刑事程序」研討會,公義會正副會長、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和張其祿,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及專家學者等人出席。

賴香伶表示,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民國109年通報的家暴案件有17萬多件,家暴最主要類型是離婚、婚姻、同居暴力,共占6.7萬多件。

賴香伶指出,媒體近來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暴力相向,外界更意識到現行法律有所不足,如刑責刑期過輕,如此恐輕忽恐怖情人的連環暴力威脅。

賴香伶指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於「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並未準用刑事程序,導致實務上被害人僅能於危害發生時透過不斷報案,恐造成暴力事件當下無法讓被害人及時遠離危害。

賴香伶呼籲,應檢視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性侵害防治法相關條文,政府部門應協助打造暴力零容忍的性別關係,盼未來凝聚各界共識,促成家暴防治法修法。

張其祿指出,衛福部的「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調查」報告顯示,15歲以上女性約每5人就有1人曾經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對於16歲以上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伴侶的暴力關係,主管機關更應加緊修法納入刑事程序,才能讓保護制度具有效力。

張其祿表示,防制親密關係暴力之法制必須與科技同步並進,如明確訂立受害者於網路平台保護及下架機制,才能確保被害人能確實遠離暴力。

林昶佐表示,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的「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未來應釐清確切定義,避免錯誤通報與黑數,並準用強制通報義務和刑事程序,將經濟暴力列為不法侵害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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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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