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為遏止近期造成治安問題的「球棒隊」橫行,內政部長徐國勇下令警方可針對特定對象攜帶球棒等物品,進行註記。但其實,相關法律規範早有針對「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行為」進行裁罰規定。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被控持鋁製球棒,對正在化緣的尼姑揮舞,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日前對黃男裁罰5000元,可抗告。
▲法官認為,鋁製球棒具殺傷力,不採信黃男的辯詞,裁罰5000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警方調查,11月23日下午接獲民眾報案,表示有人持鋁棒朝路邊化緣的尼姑揮舞。警方到場後,確認黃男有揮舞行為,將黃男依法送辦。
黃男辯稱,車上放著鋁棒是為了防身。不過法官認為,鋁棒的殺傷力甚強,可為攻擊性武器使用,已有危害一般安全之情形,難認有正當理由,因此對黃男裁罰5000元,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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