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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貴的宵夜!連長、副連長丟下弟兄營外吃薑母鴨 挨罰5萬

記者游承霖/屏東報導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空降訓練中心一名林姓少校連長,與潘姓同營代理副連長,去年10月間,擔任單位留守主官,卻在接獲友人邀約離營連跑2攤吃宵夜,遭屏東憲兵隊移送法辦,屏東地院審理時,考量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依長官擅離部屬罪,各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判決指出,林男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空降訓練中心某營連少校連長,潘男則為同連上尉排長,並代理其他單位副連長,2人去年10月22日至29日為單位留守主官,應24小時在部隊駐地內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未經請假即不得擅自離開駐地外出。

但2人卻在10月27日晚間9時許,至隔天凌晨1時許,受朋友邀約,擅自離營先是前往屏東市廣東路上某餐廳,接著再續攤到螃蟹薑母鴨店用餐,擅離部屬,事後遭屏東憲兵隊移送法辦。

屏東地院法官考量,2人身為職業軍人,且為該營區內當週留守主官,竟於排定留守值班時間,無正當理由,擅離部屬及勤務所在地,並在外逗留長達4 、5 個小時之久,放任本應負責的勤務於無人可處理的境地,顯見2人忽視法紀,有虧職守。

但法官考量2人過去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相信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長官擅離部屬罪」,各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法官判2人1年2月徒刑,緩刑3年,需支付公庫5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法官判2人1年2月徒刑,緩刑3年,需支付公庫5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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