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被控在美國犯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士院今(15)日開庭,孫安佐的辯護人主張台灣法院並無審判權,本案也不構成製槍未遂,請求諭知不受理判決或無罪。
▲孫安佐被控在美國犯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圖/資料照)
審判長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將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宣判。
孫安佐涉嫌於107年1月間在美國透過網路,購得包含9mm口徑Glock 19手槍的滑套、Polymer80廠牌的80%下槍身及其他必要零件,運送至寄宿家庭。
孫安佐在美國服刑238日後遣返,於107年12月11日入境台灣,隨即接受士林地檢署偵訊;士檢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孫安佐,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合議庭歷經多次開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孫安佐的辯護人說,孫安佐的行為都在美國發生,且是持有彈藥、威脅被起訴,從沒有因為持有槍枝被起訴;美國也沒有處罰士檢起訴書所載行為的規範,屬於行為地不罰的行為,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我國法院並無審判權。
孫安佐辯護人指出,孫安佐當時只是剛到美國的小留學生,沒受過組合槍枝零件的專業訓練,上網僅購買手槍部分零件,沒有購買車床、砂磨機等工具,無從證明孫安佐著手製造槍枝,卷內照片也只能看到散落的零件,看不出來槍枝何部分已經組裝完成。
孫安佐辯護人最後表示,本案應屬行為地不罰的行為,請求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若法院認為我國有審判權,但因孫安佐未涉犯製造手槍未遂,請求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