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懲戒法院今(24)日判決罰俸1年。民間司改會發表聲明指出,石木欽犯後態度惡劣,罰俸1年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時效爭議尚待釐清,建議監察院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判決結果。(圖/中央社)
司改會指出,石木欽與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不當來往案,衍生約120多名法官、檢察官受調查,且司法院與法務部已將20名法官與11名檢察官移送懲處,對司法信譽傷害至深。但案發至今,石木欽未曾表示懺悔公開道歉,反而透過媒體指控司法迫害等,嚴重毀壞人民對法官群體的想像。
司改會表示,依監察委員估計,石木欽長期買賣相關股票,獲利金額可達新台幣5400萬元,但此判決罰俸1年金額「僅」354萬元。此外,石木欽已退休,罰俸不影響轉任律師的資格,放任這樣善於經營關係的退休法官能擔任律師賺錢,「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司改會整理職務法庭歷年懲戒法官、檢察官名單,其中如前台中高分院曾謀貴法官收受禮物被撤職、前新竹地院吳振富法官請助理按摩被免除法官職務、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陳鴻彬法官性騷擾助理被免除法官職務,這些行為相較石木欽明顯輕微,對司法信譽的影響也相對較小,但卻受到比石木欽更嚴重的懲戒處分。石木欽罰俸1年,「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司改會表示,今年6月28日對懲戒法院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建議「本案不得以逾懲戒權行使期間而為免議判決,並應適用法官法相關規定。...若法官當受免除法官職務...、撤職...等懲戒處分者,違失情節嚴重,已不適任法官,乃不受追懲期間之限制。」
然而,此判決仍以追懲時效消滅為由,認定石木欽與翁茂鍾多次飲宴討論百利案等行為均「免議」。司改會認為,此判決免議部分顯有法律爭議,涉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的違誤,建議監察院應提起上訴,釐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