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擬今年7月施行限用一次用飲料杯措施。環保團體今(20)日表示,希望擴大範圍,如早餐店、夜市等;另外也提出應以鼓勵消費者自帶杯為最終目標,循環杯應由消費者付費購買。
▲環保署擬「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今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圖/中央社)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1年統計,一次用飲料杯使用量每年約15億個。另外,根據荒野保護協會2018年統計,全台已用掉高達20億個飲料杯。
環保署日前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今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連鎖飲料店、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新台幣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環保署今日召開草案研商會,邀請飲料店業者、環保團體等出席討論。
荒野保護協會提到,環保署可協同地方政府,共同架構循環杯機制,降低成本,就算是連鎖業者,循環杯若沒辦法量化、規模化,成本就會高,也應該讓消費者付出合理的負擔,最後以禁止所有的一次用飲料杯、鼓勵消費者自帶杯為最終目標。
荒野保護協會認為,許多店家都會提供一次用飲料杯,如早餐店,希望能一起規範。看守台灣表示,環保署也推行環保夜市,到夜市商圈消費的民眾,可能更容易沒有自帶杯具,應該將夜市納入實施範圍。
在例外可使用一次性飲料杯規範中,看守台灣說,在COVID-19疫情期間承裝、製作飲料都會有可能染疫,不會比自帶杯或租賃杯安全,環保署應該教導飲料店,使用自帶杯時降低染疫風險;另外若店家有清潔機器故障的情況可使用一次性飲料杯,也應訂天數上限,如一年內20天,避免店家「一天到晚機器故障」。
環保署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王嶽斌逐一回覆,未來也許會有商業模式,提供循環杯的服務,這也是容器業者未來能轉型的方向;初期推動不建議收費,但業者可以設計押金制。
至於例外的問題,王嶽斌指出,環境衛生、如餐具清洗等,會再與衛福部討論,依地方實際情境研判,未來也許會有其他不同疾病傳染,訂定例外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至於是否會再擴大規範至早餐店等商家,環保署表示,會再進一步討論。
根據草案規畫,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自2023年元旦起提供循環杯門市應增加至少5%、減量一次用飲料杯15%;2024年增加至少10%、減量18%;2025年增加30%、減量達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