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27)日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在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年外,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第一次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無次數、時間限制。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27)日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至於評估機制,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處分的執行。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
現行刑法規定的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但在「鐵路殺警案」發生後,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即外界簡稱的「5+3N」,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然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多次開會討論,朝野立委及官員就監護期間要延長多久、要不要有天花板,未達成共識,像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主張,應維持原規定的5年以下,但如果所犯的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有延長期間必要,延長期間每次以1年為限,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10年。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處理時進行表決,最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關於刑法第87條的修正動議;三讀通過條文重點為,因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下,有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以及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的規定。
另外,為使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得依受處分人情況給予多元處遇,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增加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特定門診治療等方式,讓檢察官按情形來指定執行。
此外,每當精神疾病患者有重大觸法事件發生時,各界便會關注社會安全網是否完善、社會安全與精神疾病患者病權等議題。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暫行安置章等條文。
三讀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三讀條文也明定,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延長的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6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