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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前女友跟前同事搞曖昧 台中妒男開3槍傷人下場曝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攔前女友恐嚇,對情敵開槍,遭法院重判。示意圖。(圖/翻攝畫面)

▲男子攔前女友恐嚇,對情敵開槍,遭法院重判。示意圖。(圖/翻攝畫面)

陳姓男子想與前女友復合,竟開車當街攔下她的機車,亮槍嗆「三天不打給他就拿槍自殺,不然一起死」;他懷疑前女友跟房仲前東家巫姓男同事搞曖昧,竟到店裡對巫男開3槍,所幸只有輕傷。台中地院審結,依殺人未遂等罪判陳男8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43歲的陳姓男子原為霧峰區某房屋仲介加盟店員工,與巫姓男子是同事。他109年7月跟女友分手,去年1月某日開車尾隨對方騎乘機車,將車擋在前面不讓她走求復合,並說「如3天內不打電話給他,就要拿槍自殺,不然就一起死」。他還亮槍將槍抵在自己的下顎,揚言要死在她面前。

去年4月19日晚間,已離職的陳男認為巫男跟前女友搞曖昧,前往房仲加盟店找他理論。陳男見巫男不理會,竟掏槍在店外與店內朝巫男開3槍。巫男幸運逃離,只傷到他右耳,雙方扭打後,陳男趕緊逃逸,3小時後帶改造手槍在南投投案。

陳男雖承認持有改造手槍、子彈跟殺人未遂犯行,但否認對前女友恐嚇。他辯稱,當天是跟她說,若不在3天內把事情講清楚,他就會被逼死,並沒有恐嚇她,也沒有拿手槍跟子彈給被害人看。辯護律師也說,陳男只朝巫男右耳射擊,並非朝頭部或心臟等部位,客觀上不具殺人犯意。

法官審理後認為,改造手槍經鑑定有殺傷力,陳男近距離朝巫男身體、頭部開3槍,認定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恐嚇前女友部分,因被害人警詢、地檢署、法院供述大致相同,證詞可信。最後依殺人未遂罪判他5年6月;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5年2月,併科罰金3萬,罰金可易服勞役;恐嚇罪判5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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