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李艾庭報導
▲爸爸跟女兒的婆婆外遇。(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宜蘭一名林姓男子稱,和陳姓妻子結婚超過50年,期間還曾被妻子趕出家門,兩人已經超過20年沒有互動,因此訴請離婚。但兩人子女出庭作證,根本是父親先外遇,對象還是其中一名女兒的婆婆,「我認為應該不是媽媽遺棄爸爸,而是爸爸遺棄媽媽!」替媽媽說話,而最終案件也被宜蘭地方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林男和陳妻於59年結婚,育有子女5人,林男稱,他原本從事商船水手工作,80年轉業到梨山種植水果,89年921地震後,失業返回住處,卻被妻子趕離,兩人已經20年沒聯絡,沒了感情,認為不需要繼續婚姻生活,因此請求裁判離婚。
對此,兩人的女兒到庭作證,表示父母一開始感情很好,但大約89年間,爸爸在外面有女人;爸爸下船後做的生意都失敗,背了一屁股債,家裡小孩都是媽媽獨力賺錢扶養長大,且媽媽因為爸爸外遇,鬱鬱寡歡,94年間中風,心情不好,走不出來,才會請爸爸離開。而媽媽現處於失智狀態且行動不便,居住於養護院。
女兒透露,爸爸搬走後對家裡不聞不問,也沒有照顧媽媽跟5個小孩,「我認為應該不是媽媽遺棄爸爸,而是爸爸遺棄媽媽」。爸爸外遇的對象還是她妹妹的婆婆,「妹妹的婚姻還是繼續維持,她知道爸爸跟她婆婆持續維持外遇的關係也很為難」,家中5個小孩跟親戚也都知道這件事。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表示,5名子女與兩方都是至親,應無為偏袒林男而故為虛偽證詞之虞,而且5名子女皆稱,外遇對象是姻親長輩,若非屬實,怎麼會5人異口同聲指證,此外,還有林男外遇出遊的照片作證,因此採信子女證詞。林男之所以被趕出家門,是因為外遇,要是想連絡家中,也是可以透過孩子或親戚與妻子重修舊好,而非任由兩方分居長達10餘年。因此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