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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230萬!人夫請3年育嬰假 兒竟非親生怒告妻

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張男發現兒子不是親骨肉,怒告妻子並求償230多萬元敗訴。(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張男發現兒子不是親骨肉,怒告妻子並求償230多萬元敗訴。(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高雄市1名張姓男子,2014年與蕭姓女子結婚,隔年蕭女產下1子,張男請了3年育嬰假照顧小孩,沒想到兒子竟不是親生骨肉,他憤而提告求償230多萬元;高雄地院認為,小孩托育、唸幼兒園等費用,幾乎全是蕭女支付,蕭女還幫他繳納信用卡費,因此駁回張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2014年間,張男遇蕭女結為夫妻,隔年6月蕭女產下1子,張男向公司請了育嬰假,總計3年4個月;2019年間,張男得知兒子生父竟是曾姓男子,遂提告要求蕭女返還育嬰假薪資186萬餘元,以及照顧小孩費用45萬元。

蕭女證稱,她懷孕時並不知道小孩生父是誰,原本打算直接拿掉小孩,遂要求曾男簽名,但對方怕殺生不敢簽,還說要給她2900萬元,後來她又請張男簽名,結果張男向她求婚,並要她把小孩生下來,她並沒有欺騙對方。

蕭女還說,婚後張男一直跟她要錢,欲購買名牌包、名車等奢侈品,而且張男原來在哥哥公司上班,後來跟哥哥吵架想離職,為了請領育嬰津貼才請假,根本與照顧小孩無關,她有請保母照顧小孩,小孩念幼兒園也是她付錢,她還給張男每月2萬元生活費,並幫對方支付信用卡費,張男根本沒付半毛錢。

法官認為,雖然蕭女向曾男索討撫養費,但她並沒有說過兒子是張男親生骨肉,而且張男也沒有請育嬰假的必要,為了照顧小孩的說法太牽強,加上蕭女支付金額,遠比張男付出還多,根本沒有不當得利情事,因此駁回張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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