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嘉義一名沈姓駕駛開車行經台88線東向4.0公里處,被民眾檢舉違規變換車道,因而吞了9張罰單,總共得繳納27000元的罰鍰;沈男不服提告,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沈男違規被開出的9張發單,全都在6分鐘內、6公里內,依法只能算1次,撤銷8張罰單,需繳納3000元罰金。
判決書指出,110年7月25日,沈男開車行經大寮區台88東向4.2公里至7.2公里間,因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民眾檢舉「違規變換車道」;影像經過交通大隊林園分隊勘驗過濾後,認定總共9次違規開出罰單,總共需要繳交27000元罰鍰。
▲嘉義沈姓男子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不到6分鐘竟吞了9張罰單。(示意圖/翻攝畫面)
沈男收到罰單後,檢視了罰單內容,相當不服氣,認為9張罰單的違規時間距離,皆未滿6分鐘及6公里,連續舉發違反比例原則,主張原處分撤銷。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則認為,經審視違規影像,違規事實明確,有資料可稽,舉發尚無疑義。
橋頭地方法審視影像後,認為沈男違規事實明確,但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規定,違規地點相聚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未超過6分鐘,或為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應視為單一違規行為,因此撤銷8張罰單,僅算一次違規。沈男原本需要繳納27000元罰鍰,現在只吞了一張罰單繳納國庫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