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在中國大陸的5年刑期將滿,仍歸期未定,變數是他另被判「剝奪政治權利」2年,依法需從獲釋後起算。過去類似個案能否返台的狀況不一,標準未明。
▲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在中國大陸的5年刑期將滿卻歸期未定,其中一項變數在於他另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依法需從獲釋後起算。圖為18日民團在召開聲援李明哲記者會後,於立法院周邊繫上黃絲帶。(圖/中央社)
李明哲因網路言論,2017年3月經澳門進大陸時遭中國當局逮捕,同年11月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和「剝奪政治權利」2年
時隔5年,家屬指仍未收到判決書。據外界估算,李明哲應於4月中旬刑滿,但能否獲釋返台的一項變數,就在於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大陸對一些重大犯罪所施加的附加刑。翻查中國刑法第54至58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此刑,剝奪包括選舉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利;以及擔任國企、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幹部)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是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起算。這就為李明哲能否在完成5年刑期後立即回台,留下懸念。
據了解,有台人因類似罪名被判「剝奪政治權利」,而在有期徒刑刑滿後仍無法離開大陸。但過去也曾有刑滿即順利回台的個案,狀況分歧,標準不明。
擔任上海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的上海台協副會長蔡世明接受中央社電訪時坦言,過去相關的案例不多,難以形成慣例,主要是靠海基會和海協會協商個案,但目前的環境下較難達成。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則告訴中央社,一般而言「剝奪政治權利」並不限制人身自由,無法離開大陸的個案,可能是同時涉及其他刑案,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又或者未繳清判決中的罰金而無法離境。
他說,涉及國安案件一般較少併科罰金,但具體還需以判決書為準。
但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委江榮祥18日受訪時表示,李明哲家屬至今都未收到判決書,不僅不知道正式判決內容,連刑滿日期是哪天都是未知數。
一些在中國被判「剝奪政治權利」的外國人,會在刑滿後被要求離境。但台人能否適用,專家仍有不同意見。
蔡世明指出,外國人在大陸沒有所謂的政治權利,所以一般會在刑滿後將他們驅逐出境。但從大陸的視角來看,台港澳人士不屬外籍人士,實踐上是否採此方式仍未知。而黃致傑則認為,大陸當局也可能取消當事人簽證,要求他限期離境。
蔡世明說,當前環境下,海基會和海協會難對李明哲的狀況協商,李明哲刑滿後的狀況,可能要等他出獄後才會明朗。
對於刑期問題,黃致傑說,在COVID-19疫情爆發前,大陸當局一般會在當事人刑滿前3個月,讓他以信件告知家屬。但疫後監獄管理趨嚴,進出書信都要經嚴格審查,信件不一定能即時送達。
他認為,家屬若願聘請大陸律師前去監獄探視,或許較容易得知李明哲具體出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