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李男遭判刑6月。(示意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2019年間,向一名房東承租套房後,供應給應召業者使用,協助媒介泰國籍女子娜娜(化名)從事性交易,每次收費2500到3200元不等,經警方「探點」後上門逮人,李男到案時誆稱,自己租屋後就跑去進香,把房子借給綽號「小林」的男子使用,但李男始終說不出「小林」確切身分,法官認為李男毫無悔意態度不佳,更做出「幽靈抗辯」,因此依《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指出,李男在2019年5月間,向不知情的房東承租一處套房,供應召集團成員作為從事性交易地點,並由該集團在LINE通訊軟體聯繫男客議定性交易內容,隨後再聯繫娜娜在房內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並收取每次2500到3200不等費用,其中娜娜每次可實拿1千元,其餘則上交集團。
警方「探點」發現該處確實有在從事性交易,以不滿意為由打槍娜娜離開後,在同年5月23日下午3時許,查獲娜娜與一名吳姓男子剛在套房內進行完性交易,查扣性交易所得3200元,以及未使用過的保險套47枚。
李男出庭時,雖坦承曾以每月6千元租屋,但否認犯行,辯稱自己租屋後不久,就去進香了,期間有把房子借給綽號「小林」的男子,自己都是透過Line與對方聯繫,不清楚對方姓名。
娜娜出庭時則證稱,自己從事賣淫已有5天,就是拿錢幫客人洗澡、按摩以及從事性交易,每個客人收費不同 ,有的是3200元,有的是2500元或2600元,她固定拿到1000元,跟老闆分;吳姓嫖客也坦承,自己透過Line群組得知該房內可以從事性交易,繳交3200元給泰女,便開始洗澡、按摩、性行為;新北地院法官根據現場查扣的性交易費用、未使用保險套47枚、廁所中尋獲使用過的保險套等情狀,認為2人證詞足以採納。
法官認為,李男明知不得容留、媒介色情,卻為一己私利而犯本案,破壞社會善良風俗,顯見法治觀念甚為淡薄,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他在卷證已經相當明確的狀況下,始終否認犯行,更以出借給綽號「小林」的不詳男子做「幽靈抗辯」,顯見犯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因此依《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