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曾姓保母照顧1歲女童小虎妹致死。(圖/家屬提供)
曾姓保母受託照顧1歲邱姓女童「小虎妹」,竟以硬物重擊她頭部並劇烈搖晃,導致女童頭部嚴重受創,延誤就醫致死。曾女自始至終否認犯行,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她8年;台中高分院審結,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曾女9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曾是幼兒園老師的曾姓女子,為了在家照顧小孩考取合法保母執照。她受小虎妹父母之託收費照顧。107年12月28日上午8點到11點中間,因本身情緒控管不佳,竟在自家租屋處用硬物敲撞,或是讓她頭部撞硬物等方式,對1歲1個月的小虎妹傷害2次。
曾女又對小虎妹重複劇烈搖晃頭部,導致頭部前額、頂部、左側診部遭受撞擊,頭部有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等等。曾女犯後擔心傷害犯行曝露,竟遲未將她送醫,直到同日下午3時30分,發現她呼吸緩慢、嘴唇發紺,才通知女童母親,但對女童身體狀況描述仍避重就輕。女童父親開車將女童載至醫院急救,小虎妹仍於108年1月21日晚間,因頭部外傷致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後續併發症而死亡。
▲邱姓夫妻與1歲女童小虎妹合影。(圖/家屬提供)
曾女至台中高分院審理時仍否認犯行,但小虎妹在案發日上午8時,經邱父送交曾女接手照顧時,依現場錄影畫面,身體狀況並無異樣。依相驗、解剖及鑑定結果,佐以對女童施加醫療及手術的醫師等人證詞,並據女童頭部傷勢顯現為急性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足認是由曾女照護期間內所發生,且現場並無其他可對女童施以外力的其他人在場。
輔以曾女所辯,她發現邱姓女童身體狀況有異後,並未將女童及時送醫或通知女童的父、母親等異常反應,可證明她犯後因恐犯行曝露所致,所辯不可採,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的犯行,足可認定。
合議庭認為,曾女罔顧受託身為保母應具的專業、耐心與愛心,因自身情緒控管不佳,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女童故意傷害。事後因恐犯行曝露,復未及時將女童送醫,而有使女童遲延就醫情形。依女童所受傷勢程度,堪認女童於案發時遭受傷害痛苦非輕,且造成女童因前開傷勢而不治死亡之無可挽回後果,並使女童家屬承受難以抹滅的傷痛。
曾女到現在仍未就民事部分和解或賠償,也未獲得女童父母原諒。法官認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至於女童父母請求判曾女最重法定本刑即無期徒刑,考量曾女無前科,判無期徒刑恐怕過重,判處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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