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RCA二軍一審勝訴獲賠23億餘元。(圖/中央社)
司法史上最大工殤求償案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案,第一批員工、家屬共519人獲賠5億餘元確定後,「二軍」共1115人求償73億餘元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RCA等4家公司應賠償23億餘元。高等法院21日二審宣判,判決RCA二軍可獲賠16億6740萬元,仍可上訴。
根據一審判決,台北地方法院認為,RCA長年使用的化學物質,導致員工罹癌或死亡等重大傷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要個別認定每位員工或家屬的撫慰金額,耗費的時間過於攏長,因此採總額裁判。
而二軍分為死者家屬、病患、未生病者3組,各判獲賠4億9200萬元、11億7200萬元、6億3900萬元。
判決出爐,不少家屬認為,無論再多賠償,都喚不回逝去的生命,但RCA等公司一定要負起賠償責任。律師林永頌則表示,RCA在一軍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賠償責任,直到被發現有高達150億的台電工程工程款,被強制執行,才開始拿錢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