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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出境2年免遭遷出戶籍」修法 內政部持反對態度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例外排除適用遷出國外的認定標準不一,修法恐嚴重影響戶籍制度的安定性。(圖/翻攝立法院直播)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例外排除適用遷出國外的認定標準不一,修法恐嚴重影響戶籍制度的安定性。(圖/翻攝立法院直播)

受疫情影響,許多海外國人不便返國,超過2年未入境,遭依法遷出戶籍,恐影響投票及健保等權益,因此朝野立委紛提案修「戶籍法」,增訂因天災、事變等因素導致無法入境,不適用出境2年以上應戶籍遷出的規定。對此,內政部今(27)日提出報告指出,例外排除適用遷出國外的認定標準不一,修法恐嚴重影響戶籍制度的安定性。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立委謝衣鳳等朝野立委共提出14案有關戶籍法第16條修正草案,主張出境2年以上戶籍遷出國外,增訂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入境顯有困難者,例外得排除適用之規定。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報告時指出,戶籍登記之目的是為明確個人相關戶籍狀態,針對民眾確有發生戶籍法規定應為登記之事實者,依法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事宜,當事人如果已出境,未有在國內居住的事實,自應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陳宗彥強調,「戶政為庶政的基石」,戶籍登記資料是國家相關政策重要的參據,政府在資源分配、制度規劃的過程中,往往必須仰仗戶籍資料作基礎,遷徙登記作為戶籍登記項目之一環,除據以瞭解人口遷徙的動態資料及證明人民的設籍期間,並以之確定因涉及一定期間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陳宗彥表示,疫情以來,有些國家對於國民返國會設下限制,但我國從未限制國人入境返台,亦有國人認為我國防疫成效良好,國內環境相對安全,而選擇返國,國人出境後,如果不便於2年內回國,雖戶籍被遷出國外,只要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回國後,即可由本人、戶長或委託第三人辦理遷入登記。

陳宗彥並表示,戶籍遷出國外的國人仍具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核心為「在地居民參與政治」,自然應在地設籍一段時間,已瞭解地方事務,始能選賢與能。而疫情期間為保障境外國人權益,有關健保、國保資格,國民年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所得稅、地價稅等,各機關均已提出寬緩措施,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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