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8)日上午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未來凡涉及性侵案件,任何人包含媒體在內一律不得以公開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以保障性侵被害人權益。
法案中明指,一但違反規定,媒體、網路事業將處最高6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可命令違規人限期移除;假若散布資訊者為個人,最高可處10萬罰鍰。
當初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潘維剛表示,在現今網路進步下,性侵被害者愈來愈容易遭到「肉搜」,更甚者還能鞏固性侵者的性別權,導致網路上的獵巫攻擊。此修正案通過後,媒體和任何人都不能散布被害人資訊。
此外修正案也擴大性侵通報人員,如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和村里總幹事都成為性侵通報義務人,相關人員若查覺有性侵情事,應於24小時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