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今(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將醫療病歷、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列為敏感個資,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規定,病歷等敏感個資非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開。(圖/翻攝自百度)
2010年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後,因爭議過大直到2012年才開始實施,但法案第6條中敏感個資部分仍未施行,歷經3年修法,今(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條文。若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醫療病歷、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敏感個資,違反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公務機關在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下,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的目的公開;或是但若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情況,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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