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少年鼻骨斷裂,康復後嗅覺喪失。(圖/翻攝自臉書爆怨公社)
姚姓高中生騎腳踏車在台中市區台灣大道上,遇坑洞摔車全身血,除鼻骨斷裂,康復後還喪失嗅覺,怒提國家賠償。台中市府雖辯稱「坑洞很小」、「事故與他們無關」,台中地院認為姚少受傷與坑洞有因果關係,判市府應賠償133萬多元。
就讀某高中的姚姓少年108年9月16日,騎腳踏車行經台灣大道二段的外側慢車道時,突然摔車拋飛撞地,全身傷且滿臉是血。經送醫急救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他鼻骨骨折,甚至導致嗅覺喪失。家長到場發現,現場有一個長22公分、寬19公分、深1.5公分的坑洞,認為是害兒子摔車的元兇,怒告國家賠償,要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負責。
▲少年騎腳踏車壓到坑洞摔車。(圖/翻攝自臉書爆怨公社)
姚少在法庭上表示,他外傷部分雖已康復,但鼻子嗅覺喪失,聞不到瓦斯味道,生活中難以避開危險,也難以在餐飲業工作。台中市養工處身為道路主管,卻沒即時填補坑洞、未設置警告標誌,提告國賠包括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及醫療費等,一共求償259萬6250元。
▲少年喪失嗅覺無法分辨瓦斯外洩,也無法在餐飲業繼續工作。(圖/翻攝自臉書爆怨公社)
養工處辯稱,現場馬路缺有龜裂,但長寬只有1.5公分及0.5公分,不會危害行車安全,且有定期巡查道路修補。另外,該路段事發前6個月都沒發生事故,應該是姚少為了閃避違停,未依正常方式煞車導致,過失在他,並非在養工處。針對對方求償金額,他們也認為過高,沒針對嗅覺喪失舉證與事件相關。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發現姚少經過坑洞時重心不穩摔車。傳來當時到場處理的警員證稱,目測現場坑洞深度不只0.5公分,繪製現場圖也顯示坑洞長、寬約1.5公尺,深度應為2公分。事發後養工處人員到場巡查,在缺失說明欄也註記道路面層不良、破損,足見坑洞有填補必要,並足以危害行車安全,認定養工處確實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依據醫院提供的鑑定報告,認為姚少失去嗅覺,減損勞動力達6%,與摔車有因果關係;姚少喪失嗅覺影響日常生活,難以分辨瓦斯外洩等危害,更無法在原本的餐飲業工作。最後判中市養工處應給付133萬2938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