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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為彌補《動物保護法》不足處,今(9)日通過「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禁止人類買賣、濫殺與食用犬貓,及有任何含犬貓成分的食品,落實保護及善待動物之行為。若違法,民眾最高恐罰7萬5000元。
▲流浪犬貓。(合成圖/翻攝自《高雄市動物保護處》網站)
高市府動保處長徐榮彬指出,《動保法》實施以來,民眾棄養、虐待與隨意對待動物的案件仍層出不窮,為杜絕民眾對動物不當的行為,「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制定更多規範來保護犬貓。當中不僅規範高中等學校以下生命教育承辦人要定期參加動物保護教育訓練;公寓大廈3樓以上樓層不得有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行為,以及禁止饕客食用犬、貓肉及有相關成分之食品,違者將受罰1萬5000元到7萬5000元。
此外,外籍勞工也不得宰殺、販售、購買、食用犬貓,若是於工作場所或住處內被發現有相關違法行為,雇主將連帶受罰。
立法罰貓狗饕客,高雄市為全台首例,希望可以藉由「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以落實友愛動物,也同時嚇阻民眾販賣、屠殺和食用犬肉的惡習。(整理:實習編輯林敬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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