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11)日公告蜂蜜正名新規定,明年7月起,加糖的蜂蜜都須如實標示,含量不到60%者須標蜂蜜口味或風味,一滴蜜都沒加的糖漿禁標蜂蜜,違者最重開罰新台幣400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只有100%純蜂蜜產品才可標示為「蜂蜜」、「100%蜂蜜」或「純蜂蜜」,凡是有加糖或其他添加物者,都要如實標示。
▲食藥署規定,未來蜂蜜若有含其他添加物,必須在包裝如實標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楊依珍接受記者電話聯訪時表示,愈來愈多民眾喜歡以蜂蜜取代糖,但市售蜂蜜產品、蜂蜜添加製品缺乏統一標示規定,食藥署近年邀專家、業者討論,祭出新版蜂蜜標示規定。
楊依珍說,根據新規定,未來蜂蜜含量達60%以上的產品,都須在品名上標示添加物,例如添加糖漿者須標示「加糖蜂蜜」;添加蜂膠等其他風味或其他原料者,品名須標示「調製蜂蜜」或「含oo蜂蜜」。
楊依珍指出,蜂蜜含量未達60%的產品,若品名要使用「蜂蜜」或「蜜」字樣,只能標示「蜂蜜口味」或「蜂蜜風味」。
她也強調,只要添加蜂蜜的產品,都須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的原產地;一滴蜂蜜都沒加的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或「蜜」字樣。
楊依珍表示,新規定將於民國112年7月1日實施,屆時生產的產品均須依新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食安法」開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
楊依珍指出,儘管新規定尚未實施,業者若標示「100%蜂蜜」卻混摻糖漿等其他添加物,仍可依標示不實開罰4萬到400萬元,並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