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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前協理收廠商「好處費」1.2億 遭判8年再賠千萬元

記者林意筑/台北報導

鴻海向違約的翁姓協理求償千萬元勝訴。(圖/翻攝臉書)

▲▲鴻海向違約的翁姓協理求償千萬元勝訴。(圖/翻攝臉書)

設立於中國深圳的鴻海集團子公司富泰華工業,1名前協理翁世芳在職時曾向廠商收「好處費」1.2億餘元,被鴻海總公司抓包後,以違反經理人與公司簽訂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起訴求償1000萬元,一、二審皆判全數賠償,最高法院今(18)日駁回上訴確定。同時翁世芳也遭中國判刑8年。

據了解,2004年翁男到鴻海子公司鴻準科技任職,並於隔年受派到深圳富士康觀瀾科技園擔任富泰華的產品開發部門協理,並於2007年與公司簽訂「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不過任職期間,翁男卻與合作廠商策維科技、圖德電子科技約定,優先洩漏富泰華公司打樣規格參數,再自竄改富泰華對策維與圖德的測試驗收結果為合格,且主導富泰華用高於市場價向策維及圖德採購產品,藉此向策維、圖德的老闆趙躍慶索討「好處費」。

鴻海集團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向廠商收受1.2億元好處費。(圖/翻攝臉書)

▲鴻海集團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向廠商收受1.2億元好處費。(圖/翻攝臉書)

趙男從2012年至2014年間共付出2792萬元人民幣,還為翁世芳的女友等人購買社會保險等,翁世芳等人因此獲得人民幣2799萬多元的利益(約合新台幣1億2814萬餘元)。後續整起事件經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翁男8年有期徒刑。

同時鴻海在台灣也對翁男提告,針對違反「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的部分起訴求償並指稱,翁男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的規定,做出影響公司商譽又違法的行為,故求償翁男在犯罪期間的薪水、獎金與違約金,共1000萬元。

經法院審理後,翁男拒絕賠償,且辯稱鴻海應提出約定書的正本而非影本,另外雖然約定若違約須返還近3年內的報酬,但「應自通知時」起回算3年,他在這段期間並未領任何報酬。但法院審酌雙方約定書後,一二審均判決翁男敗訴,須賠償千萬元。翁男全案再提上訴,但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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