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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破解「酒駕刑責」?警方:最高關三年再罰30萬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李男騎電動自行車設法規避刑責,但警方可不這麼認為。(圖/翻攝畫面)

▲李男騎電動自行車設法規避刑責,但警方可不這麼認為。(圖/翻攝畫面)

電動自行車因屬於慢車,因此不需要考照,並且購買門檻低,成為移工、學生族群短途通行的最佳選擇,但是也有好酒之人將它當成代步工具。高雄旗津就有一名男子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因為知道慢車拒測只要繳交罰鍰且免移置保管車輛,喝酒後就騎著電動自行車趴趴走,一個月內被轄區警方查獲3次酒駕都選擇拒測,讓員警也覺得無可奈何。

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警員劉育賢、夏立緯於16日下午2點多在旗津區大關路,見一名男子搖晃地騎著電動自行車因此將其攔下,劉員見這名男子眼熟,才想起李姓男子(50歲)早在4月20日、5月13日等2次被查獲酒駕,但李男都選擇拒測,連同這次,已經是最近一個月內的第3次騎乘電動自行車酒駕,李男「熟門熟路」的選擇拒測,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3項,僅處罰新臺幣2400元罰鍰。警方苦勸李男不要再酒後駕車,以免發生交通事故,害了自己也害了別人,李男也苦笑說著:「菸戒得了,酒卻戒不掉!」。

為了要減少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目前已修法納管,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修法重點包含懸掛牌照、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限制騎乘年齡在14歲以上、酒駕拒測罰鍰亦將提高至新台幣4800元,且須移置保管車輛等,相關修法內容已經公布,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以命令定之。鼓山分局長蔡鴻文呼籲,電動自行車仍屬「動力交通工具」,若酒測值高於0.25MG/L,違反刑法185條之3,則加重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下罰金。如果肇事釀成傷亡,更是難以挽回的遺憾,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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