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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法 滿18歲同婚不用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法務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民法修正,明年元旦起,18到20歲同婚不用再經過法律代言人同意。(資料照/翻攝臉書)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法務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民法修正,明年元旦起,18到20歲同婚不用再經過法律代言人同意。(資料照/翻攝臉書)

因應「民法」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法務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民法修正,明年元旦起,18到20歲同婚不用再經過法律代言人同意。

法務部表示,自明(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將已下修至18歲,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第1項規定,成立本法第2條關係須年滿18歲,故自明年1月1日起已無未成年人成立第2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法務部擬具本修正草案,刪除成立及終止本法第2條關係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成立本法第2條關係時,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規定。

法務部並表示,此外,一併增訂本修正草案之施行日期定為112年1月1日,使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及修正方向與民法一致,展現政府重視青年人權之決心。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會後記者會說明,現行法規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滿18歲才能同婚,但18歲至20歲要經過法律代言人同意,這次配合民法修正下修成年年齡,本次修法後,明年開始,成年年齡降到18歲,18到20歲同婚不用再經過法律代言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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