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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翻1瓶水害人滑倒結果 判刑3月要賠21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何男打翻水,使得地上積水害人滑倒,被判刑3月還要賠償21萬6千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y)

▲何男打翻水,使得地上積水害人滑倒,被判刑3月還要賠償21萬6千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y)

台北市一名何姓男子在台北轉運站內不小心打翻水瓶,沒通知站務人員前來處理,自己也沒擦乾淨就離開,隨後一名陳姓老翁踩到滑倒,對何男提告且求償。刑事部分,何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何男得賠償21萬6000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2020年7月30日上午,何男在台北轉運站1樓大廳售票櫃台前時,不小心打翻一保溫水瓶,水灑濺地上。何男疏於將積水清理乾淨,或通知站務人員處理,即逕自離去。約3分鐘後,陳翁小跑步經過,踩到地上積水滑倒,造成左側髕骨橫斷移位閉鎖性骨折,氣得提告。

刑事部分,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何男自警訊即皆否認犯行,也未能與陳翁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因陳翁表示,希望法官依法判決,但也不希望年輕人留下汙點,因此依過失傷害,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陳翁除了對何男求償,也對負責管理轉運站的萬達通公司提告應賠償共66萬元。法官則認為,萬達通公司主管按規定一天巡查3次,清潔人員也是每2小時清潔一次,無怠惰或疏失,因此萬達通公司免賠。

不過何男打翻水瓶造成積水未處理,導致陳翁摔倒受傷且得動手術、復健、請看護,損害不輕,何男也確實應負起責任,因此判決何男應賠償15萬元精神撫慰金及6萬6000元看護費用,共21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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