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彰化報導
▲檳榔。(圖/翻攝畫面)
陳姓男子平時愛吃檳榔,去年因車禍接受警方酒測數值達0.18mg/l,遭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並開罰3萬元罰鍰,吊扣駕照1年。他否認喝酒,檢方做出不起訴處分。彰化地院審結,認為陳男平時檳榔癮大,案發時滿嘴檳榔渣,酒精可能來自檳榔,且警方沒給他漱口,最後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6月11日凌晨12點半左右,開車在伸港鄉某路口與李姓女子騎乘機車發生碰撞,李女受傷。警方到場後讓雙方進行酒測,發現陳男酒精濃度0.18毫克,雖然沒有超標,但仍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並開罰3萬元,吊扣駕照24個月,檢方偵結不起訴。
陳男自認沒喝酒,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及吊照處分。他辯稱,自己沒喝酒,當時只有吃檳榔;他上夜班,12點才下班,要怎麼喝?
▲檳榔。(圖/資料圖)
他向法官說,他吃檳榔吃很大,一天要吃六、七十顆提神。他當時就有跟警方說,而且滿嘴檳榔渣,吐掉才測。員警卻跟他說,吃檳榔不會0.18,也沒依法定程序問他「有無飲用酒類或類似物」,也未告知「可請求漱口或待所食用之物達15分鐘再測」。他要求漱口再測一次,但警方回他說,沒有人測二次的。
法官當庭要求陳男張開嘴巴檢查,發現他的口腔、牙齒確有吃檳榔痕跡。為證明檳榔是否含有酒精成分,法官要求警方會同陳男去當天食用的檳榔攤購買檳榔送刑事局化驗,鑑定結果確有微量酒精成分。開單的林姓警員也承認,當天確實沒問當事人有無飲酒,也沒有告知可以先漱口再測。
法官認為,陳男嘴巴既然含有微量酒精的檳榔,施測員警卻未詢問陳男是否食用酒類成分,也沒有提供漱口機會就酒測,顯然足以影響其呼氣中酒精濃度測試正確性,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