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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醫療爭議均先調解醫院不得拒絕提供病歷

立院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由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完成立法程序。(圖/中央社)

▲立院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由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完成立法程序。(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機制,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新台幣25萬元。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不少醫療糾紛訴訟使醫病雙方煎熬,使病人與家屬得不到及時情緒紓解補償,醫生更可能規避高風險科別。行政院會4月28日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擬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25日初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排入30日院會討論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

至於調解會成員,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組成;其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報告或陳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醫事機構違反,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的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為增加溝通關懷,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考量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規模較小,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在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時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

新法明定,法案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此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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