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高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不當管教的罰鍰。(資料/記者盧素梅攝影)
面對幼兒園不當管教與虐童事件頻傳,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高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不當管教的罰鍰,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體罰幼兒,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當管教則處6000元到3萬元的罰鍰。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案,提高罰鍰額度。三讀條文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或不當對待行為,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還有,針對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其罰鍰從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此外,配合擴大公共化幼兒園政策,三讀條文增列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內部單位數與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