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須比照正副總統、五院院長、立委、直轄市長等公職人員,上網公告財產申報資料,並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現行法規定,只有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長、市長等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未公開上網,須至監察院查閱,且有諸多限制。
行政院會4月21日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也須比照總統、5院院長、立法委員等公告揭露;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日的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
三讀條文明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上網公告,及明定正副總統、五院院長、立委、議員等公職人員,申報資料應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另修正正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正副總統、五院院長、立委、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公職候選人的申報資料,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至於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意即今年底將要進行的地方選舉,將會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