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花蓮報導
▲羅男犯下34罪,遭重判236年10月,合併執行30年。(示意圖/Pixabay)
花蓮一名羅姓男子,利用在當地多所國小當任籃球義務教練的機會,以檢查身體等名目,趁機性侵、猥褻17名未成年少年,花蓮地院日前依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共34罪,累計重判他236年10月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0年。
判決指出,羅男2019年7月到去年2月間,利用到花蓮多個國小擔任籃球義務教練的機會,在住處、籃球教室、學校廁所、車上透過檢查身體等多種話術,性侵、猥褻多達17名未成年少年,其中年紀最小的年僅8歲,更拍下犯罪過程留念。
全案直到陸續有不少熱愛籃球的男童突然變得不愛打球,或是被害男童出現害怕肢體接觸等行為,家長常覺有異,揭發羅男獸行後,全案這才曝光。
羅男挨告後,矢口否認犯行,宣稱自己身為籃球隊義務教練,本來就會注意球員的狀況,如遇球員受傷,會為其檢查、處置,也會按摩放鬆、治療,對於球員均是好意接觸,卻被腦補成猥褻行為。
花蓮地院審理時,認為被害男童供詞均一致,且更有被害男童能夠畫出教練家中平面圖,羅男手機、硬碟更藏有被害男童不雅照片、影片,清查發現他共計犯下6件性侵、25件猥褻。
花蓮地院依性騷擾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少年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兒童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強制性交、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猥褻等,分別判處8月到14年有期徒刑不等刑責,合計加總達236年10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全案可上訴。
花蓮地院指出,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因此量處法定最重訂執行刑上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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