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男與未成年學妹發生性關係,花錢和解換免告,未料法官不認當時男與學妹父親和解,10年後又遭學妹提告,等於賠兩次。(示意圖/資料照)
一樁性侵案,十年前和解竟然10年後又再度被判刑!彰化一名劉姓男子,10年前讀高中三年級時,與一名同校高一學妹交往,兩人偷嘗禁果被女友父親發現後提告,當時劉男父親出面與兒子的女友父親達成和解,未料10年後學妹又出面控告劉男,原因是學長當時「沒有與她」和解,遭法院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6個月,劉男才發現和解錯人。
判決書指出,住在彰化的劉姓男子在2012年11月就讀高三時,與一名同校的高一學妹成為男女朋友,2人發生性關係後被學妹爸爸發現,氣得要對劉男提告,劉男父母擔心兒子留下前科,出面並拿出25萬與女方的父親協調,最後以25萬元和解,並未提告。
沒想到這樁案件十年後還沒結束!2021年,學妹本人再次出現對此事提告,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2罪對劉男提起公訴,劉男到庭坦承當年有與學妹發生關係,也提出家長與對方父親的和解書,皆與當時通報資料相符。
不過,法院一審認為,雖然劉男父母在2013年間就與學妹爸爸和解,但劉男或父母都沒有與「學妹本人」達成和解,審酌學妹當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利用對方涉世未深,對性行為尚未有健全之認知,而對她進行性交,並未得學妹原諒,判有期徒刑6個月,無宣告緩刑。
劉男雖然無法理解,也不想打官司耗費時日,今年一月當庭再以30萬與學妹和解。台中地院審後認為罪行雖明確,但劉男已坦承犯行、獲得和解,信無再犯之虞,駁回劉男上訴,但給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參加法治教育3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