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分局。
記者李依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峽偵查隊一名刑事小隊長自2019年以來,利用職務侵佔拾得物,,價值約8萬1144元,案發後一度被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現已被停職,每月收入不到3萬元。法院考量他自首且情節輕微,輕判1年10月,緩刑4年。
這名小隊長擔任警察將近30年,自2019年1月起擔任遺失物業務承辦人,一時貪心,A走悠遊卡、錢包、現金等小物,去年4月他在三峽分局清查之前,主動向新北地檢署自首,法院裁定收押,但未禁見。
依法規定,拾得物於公告期滿6個月仍無人認領後,應通知拾得人將其物交給拾得人所有,但小隊長在期滿後沒有通知拾得人或遺失人,直接遺失物侵佔為自己所有。
不過,合議庭考量他在檢察機關發動調查前、先於2月5日遞狀向新北地檢署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犯後已被停職,罹患重度憂鬱症、焦慮症等,精神況狀不佳一時失慮犯下錯誤,又是單親父親,必須扶養2個未成年子女,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