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鄭文在表示,要避免兒女爭產,並尋求自保,須要留意三件事情。(圖/資料照)
新竹輪胎行的暗夜大火,一口氣奪走8個人的性命,原本幸福的三代同堂,被一個缺錢花用,覬覦遺產的親生兒子,一夕之間自行毀滅,雖說他辯稱並非故意,但仍令人不勝唏噓。對此,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兒女不孝爭產情事在地政士行業中時有所聞,民眾如果遇到或擔憂自己會遇到此類情事,務必留意三件事情。」
一、特留分
假設老王妻子已離世,生有A、B兒女,A孝、B不孝,財產不想留給B,這時候就要特別留意,即使立下遺囑並進行公證,法律上,B仍有特留分。
正常來說,老王離世後,A、B各有1/2的繼承權,但由於老王認為B不孝,決定寫下遺囑,將遺產全部給A,但法律上的特留分,會讓B仍保有原有繼承權1/2,最後變成A取得3/4、B取得1/4。
二、生前贈與
承第一題,老王如果要避免特留分的問題,就是採生前逐年贈與A。
三、意定監護人
手心手背都是肉,老王如果覺得無論孝與不孝,都仍想讓A、B正常繼承,卻又怕自己會有意外發生,例如中風、失智等無法自理情況,導致老王還活著,A、B就開始爭產的情況,老王卻又無法插手處理,此時則可以採取中庸之道,選定意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人,簡單來說,就是在老王趁著身體健康時,指定「當自己無法自理時,協助管理財產的人」,也就是說,老王可以先選定A為意定監護人,並進行公證,讓自身生活獲得妥善照顧,同一時間也可公證遺囑,讓身後之事同步規劃完善。
鄭文在說,老王若指定意定監護人與立好遺囑後,其實也不用擔心就此定捶,因為老王隨時都有變更內容與撤銷的權利。最後鄭文在提醒,「壞小孩」們,如果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可能會喪失繼承權,所以,別想用這招致富,否則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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