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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BMW酒駕撞一家4口!黃子洋「逃殺人罪」5理由曝

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黃子洋一審遭判7年10月。(圖/翻攝畫面)

▲黃子洋一審遭判7年10月。(圖/翻攝畫面)

高雄38歲男子黃子洋去年12月26日酒後駕駛BMW,撞上過馬路的林姓男子一家4口,導致林妻死亡、林男與2名女兒重傷,黃男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高雄地院今(1)日宣判,依酒駕致死罪判處7年10月徒刑,法官認定黃子洋並未構成殺人罪5理由曝光。

去年12月26日,黃子洋酒後駕駛BMW上路,在前金區河東路上,撞在正在斑馬線上過馬路的一家四口,造成母親范婦死亡,父女3人重傷;案件移送高雄地檢署,18天後偵結起訴,黃子洋至今仍關押看守所。傷重的林姓男子上個月7日,坐著輪椅親自出庭,強調當時和妻女站在斑馬線上,等著其他車輛禮讓,痛斥黃子洋的「衝出說」是一派胡言,怒控對方本「蓄意殺人」。

林姓男子坐輪椅出庭,怒控黃子洋謊話連篇。(圖/民眾提供)

▲林姓男子坐輪椅出庭,怒控黃子洋謊話連篇。(圖/民眾提供)

今(1)日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依「酒駕致死」罪判處7年10月,並非以檢方提出的殺人罪論處;承審法官根據黃子洋行車速度及煞車痕等證據,難以認定被害有不確定殺人之犯意,因而不構成殺人罪,高雄地方法院列出5點理由。

高雄地方法院表示,若照檢察官起訴事實,時速為80公里,黃子洋從五福路至案發地點僅需半分鐘,且地上留下長達29.1公尺的煞車痕,可以見得黃子洋已採取防止結果發生之動作,再加上現場為人車擁擠的燈會現場,被告若有殺人之意,在起駛不久就很容易發生車禍,不會在行駛多處路口後才發生本案。

黃子洋駕駛的BMW行車速度並不快,且依序行駛,法官認為難認定有故意之殺人犯意。(圖/翻攝畫面)

▼▲黃子洋駕駛的BMW行車速度並不快,且依序行駛,法官認為難認定有故意之殺人犯意。(圖/翻攝畫面)

黃子洋駕駛的BMW行車速度並不快,且依序行駛,法官認為難認定有故意之殺人犯意。(圖/翻攝畫面)

黃子洋過去曾有酒駕情事,也曾在臉書發文「無能的政府和笨色(垃圾)立委們,還在堅持0.75以上才以殺人罪起訴嗎?」;高雄地院認為,若單就以此推論過於簡略,否則依同一標準,酒駕者在酒駕上路時,就算是殺人罪,即使沒有肇事致人於死,也將構成殺人未遂罪,綜合以上,法官認為,檢方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黃子洋有使被害人死亡的不確定故意,黃子洋已在事前有防止結果發生的舉止。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楊國祥表示,根據資料無法認定黃子洋為殺人罪。(圖/記者林昱孜攝影)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楊國祥表示,根據資料無法認定黃子洋為殺人罪。(圖/記者林昱孜攝影)

對於判決結果引起被害人林男不滿,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楊國祥表示,合議庭斟酌被害人無法認定黃子洋為殺人罪,因此無法論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合議庭也斟酌被告行為,從重論處7年10月,跟被害人期望有所落差,但礙於法律規定,無法做出能夠符合家屬期待的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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